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南阳**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欣**镇平分公司、河南聚**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天**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欣**镇平分公司、河南聚**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南阳天**有限公司未预交诉讼费,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下达诉讼费通知书,限其在7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5770元,逾期原告未交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南阳天**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