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天**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欣**镇平分公司、河南聚**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南阳天**有限公司未预交诉讼费,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下达诉讼费通知书,限其在7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5770元,逾期原告未交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南阳天**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原告南阳市**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程局有限公司南水北调中线镇平段施工二标项目部、中国水利水电**调中线镇平段施工三标项目部、河南**工程局、张**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镇平县**责任公司与被告镇**等职业学校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与被告王**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南阳市**责任公司与被告镇平**理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河南华**限公司与被告南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梁**、陈**与被告南阳**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符延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上诉**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任**、门*、润华**公司南阳第五分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与被告**利局、镇平县水利局陡坡水库管理所、余**、余**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赵**诉被告南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张**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