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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与被告**利局、镇平县水利局陡坡水库管理所、余**、余**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利局、镇平县水利局陡坡水库管理所、余**、余**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对被告镇平县水利局、镇平县水利局陡坡水库管理所、余**、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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