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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姚**与上诉人方城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姚**与上诉人方城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姚**于2014年8月14日向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方城**公司支付工程款641495元及利息。原审法院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2014)方独民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姚**、方城**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8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姚**及其委托代理人吴**,上诉人方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2014)方独民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姚**预交案件受理费8200元,退回姚**;方城县**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2778元,退回方城县**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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