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河南**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阳**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为保护申请人的财产不受损失,有利于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内乡县板场乡长兴村田庄组的车间房产,房产证号为内房字第1401035759的房产予以查封,该房产在查封期间不得过户、转卖他人或抵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