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河南**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阳**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河南**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阳**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为保护申请人的财产不受损失,有利于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内乡县板场乡长兴村田庄组的车间房产,房产证号为内房字第1401035759的房产予以查封,该房产在查封期间不得过户、转卖他人或抵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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