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原审被告河南华盛**南阳分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唐河县人民法院(2014)唐*一初字第1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孙**、被上诉人李**委托代理人张**、原审被告河南华盛**南阳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唐河县人民法院(2014)唐*一初字第142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唐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244.12元,退回上诉人河南**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