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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原审被告河南华盛**南阳分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原审被告河南华盛**南阳分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唐河县人民法院(2014)唐*一初字第1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孙**、被上诉人李**委托代理人张**、原审被告河南华盛**南阳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唐河县人民法院(2014)唐*一初字第142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唐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244.12元,退回上诉人河南**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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