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与被告张**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原告王**、梁**、陈**与被告南阳**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符延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申请人河南**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阳**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石**与河南**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南阳**限公司与郑州**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黄**与被告河**程有限公司、别良晓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廖**与廖**等为建设共同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某某与闫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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