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石*先与被告河南**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石*先撤回对被告河南**限公司的起诉,查被告无反诉请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石*先撤回对河南**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石*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原告王**、梁**、陈**与被告南阳**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符延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申请人河南**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阳**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南阳**限公司与郑州**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任**、门*、润华**公司南阳第五分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黄**与被告河**程有限公司、别良晓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廖**与廖**等为建设共同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之与河南**限公司、河南华盛**南阳分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原审被告河南华盛**南阳分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郑**因与被上诉人张**、高万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张**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