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之与被告河南**限公司、河南华盛**南阳分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之于2015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李*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原告王**、梁**、陈**与被告南阳**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符延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申请人河南**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阳**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石**与河南**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南阳**限公司与郑州**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黄**与被告河**程有限公司、别良晓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廖**与廖**等为建设共同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某某与闫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郑**因与被上诉人张**、高万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张**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程*与邓州市**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