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任**、门*、润华**公司南阳第五分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镇**民法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2015)镇民初字第802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润华**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审理了本案。上诉**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张**,被上诉人任**、门*的委托代理人司**,被上诉**有限公司南阳第五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张**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镇平县人民法院(2015)镇民初字第80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镇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院预收的二审诉讼费40690元,退还上诉人润华**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