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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任**、门*、润华**公司南阳第五分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任**、门*、润华**公司南阳第五分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镇**民法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2015)镇民初字第802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润华**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审理了本案。上诉**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张**,被上诉人任**、门*的委托代理人司**,被上诉**有限公司南阳第五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张**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镇平县人民法院(2015)镇民初字第80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镇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院预收的二审诉讼费40690元,退还上诉人润华**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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