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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与湖南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株洲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诉被告湖南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受理后,由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审理。本院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湖南美**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3月18日注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提起民事诉讼应符合法定条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被告湖南美**有限公司于原告起诉前已被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注销,丧失了主体资格,故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株洲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2元,本院决定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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