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株洲嘉**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芙**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株洲嘉**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嘉**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株洲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300元,原告株洲嘉**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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