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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与被告湖南省*建设公司、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曹*与被告湖南省*建设公司、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代理审判员任*、人民陪审员沈**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吴*于2011年12月19一次性支付原告曹*工程款45000元(已当庭给付);

二、原告曹*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947元,减半收取973.5元,原告曹*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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