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曹*与被告湖南省*建设公司、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代理审判员任*、人民陪审员沈**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吴*于2011年12月19一次性支付原告曹*工程款45000元(已当庭给付);
二、原告曹*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947元,减半收取973.5元,原告曹*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