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岳**一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执行岳阳**筑公司与岳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执行工作需要,本院经研究决定将本案指定岳阳县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本院依据(2015)岳**一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的(2015)岳*执字第36号案件,即岳阳**筑公司与岳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岳阳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