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魏**与被告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魏**以证据未收集完全为由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魏**以证据未收集完全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魏**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66元减半收取483元,由原告刘**、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