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熊**与被告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熊**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蔡**、熊**以愿意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535元,减半收取3267.50元,由原告蔡**、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