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浏阳市**有限公司与被告汉寿县国土资源局、汉寿**整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浏阳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浏阳市**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汉寿县国土资源局、汉寿**整理中心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浏阳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71元,减半收取635.50元,由原告浏**程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