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湘潭**有限公司与张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湘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业有限公司无存款、无车辆、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征得申请人的意见,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被执行**业有限公司有财产后,再恢复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湖南**民法院(2014)湘高法民一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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