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恢复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湖南家和建设**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家界**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因被执行人的主要财产为不动产,且其所在地在本市桑植县,本案由桑植县人民法院管辖,更有利于案件的执结。参照《最**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28条,依据《湖南**民法院关于指令和提级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2年4月11日作出的(2012)张**一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由湖南**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