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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有限公司与张家界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家界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原告福建**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1800元,减半收取120900元,由原告福建**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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