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家界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原告福建**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1800元,减半收取120900元,由原告福建**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