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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湖南万**有限公司与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田**、湖南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八月八日作出的(2014)张**二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田**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尹*、代理审判员盖**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田**及其委托代理人朱**,上诉人湖南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于**,被上诉人瞿*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对上诉人田**与被上诉人瞿*签订《承接工程业务合作协议书》后,是否存在共同开支,该协议是否履行,及田**对外支出的款项中是否包括瞿*应负担部分的基本事实没有查清,依法应当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4)张**二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田**、湖南万**有限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50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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