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家界**有限公司与谢**、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谢**、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张家界**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19日依据本院(2008)张**一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因被执行人无财产执行,本院遂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2015年7月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本院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无车辆、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被执行人谢**、周**有财产后,再恢复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08)张**一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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