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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与周**、陈**、冯**、孔国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肖*与被上诉人周**、陈**、冯**、原审被告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肖*不服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2014)沅民一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肖*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周**、陈**、冯**,原审被告孔**的委托代理人夏*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2014)沅民一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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