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肖*与被上诉人周**、陈**、冯**、原审被告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肖*不服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2014)沅民一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肖*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周**、陈**、冯**,原审被告孔**的委托代理人夏*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2014)沅民一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