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彭**与上诉人桃江县**有限公司、被上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五月四日作出(2014)桃民一初字第753号民事判决,彭**与桃江县**有限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彭**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上诉人桃江县**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2014)桃民一初字第75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