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沅江市人民法院(2014)沅民一初字第102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刘**与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沅执字第9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罗*与朱**、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伍*与益阳市万**务有限公司、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彭**与桃江县**有限公司、湖南**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博**限公司与湖南顺**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益阳市**责任公司与湖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与益阳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原告左*与被告湖南**有限公司(简称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湖南苏**限公司、第三人吴川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三人益阳金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聂**与被告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文石华与被告湖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