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沅江市人民法院(2014)沅民一初字第102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刘**与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沅执字第9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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