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聂**与被告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聂**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聂**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聂**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4元,由原告聂**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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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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