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龚**于何**、刘*、熊**、台州市**有限公司、湖南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总经理黄**。

益阳**民法院于2015年1月9日发回重审的原告龚**诉被告何**、刘*、熊**、台州市**有限公司、湖南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龚**于2015年7月2日以被告台州鹏**限公司主体资格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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