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胡**与被告湖北弘**有限公司、上海**限公司、华菱安**板有限公司及其第三人涟源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胡**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104元,减半收取16552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