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新政米业、代新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于2015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3)沅民一初字第86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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