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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与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因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日作出的(2014)涟民二初字第10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肖**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宁从越、刘*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5年6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庭审过程中,上诉人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申请撤回上诉,未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李**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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