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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湖南苏**限公司、第三人吴川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三人益阳金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湖南苏**限公司、第三人吴川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三人益阳金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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