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湖南苏**限公司、第三人吴川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三人益阳金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王**与益阳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原告左*与被告湖南**有限公司(简称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刘**与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益阳**程公司与益阳**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聂**与被告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龚**于何**、刘*、熊**、台州市**有限公司、湖南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代新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吴**与四川众**限公司、中铁十**客专长昆湖南段第三项目分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娄底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某某、陈*甲与孟某某、陈*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