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伍*与被执行人益**服务有限公司、王**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益**服务有限公司、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资执字第19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435000元,被执行人益**服务有限公司、王**未履行。如出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向本院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