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益阳市**责任公司与湖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益阳市**责任公司与被执行**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的(2015)益法民一初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后予以立案执行。因本案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均在益阳市赫山区,为方便案件执行,加快被执行人现有资产整体处置的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益阳市**责任公司依据本院(2015)益法民一初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湖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指令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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