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因与被上诉人**开发有限公司、被上诉**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3)益赫民一重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郭**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郭**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6440元,减半收取3220元,由上诉人郭**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