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肖**与湖南**有限公司桑植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一期工程项目经理部、湖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肖**因与被申请人湖南**有限公司桑植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一期工程项目经理部、湖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人民法院(2014)张**二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院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肖**于2015年5月19日以本案被申请人为公司法人,须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为由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肖**在本案审查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再审人肖**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