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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安公司与被告湘阴县公路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0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安公司与被告湘阴县公路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2004年12月21日,原告原下设二公司与被告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由二公司承包被告机关院内的水泥泥凝土灌注和桩基项目,二公司完成承包任务后,双方于2006年1月16日就该工程结算后确认被告应付二公司工程款578853.3元,按合同约定被告应在三年内付清全部工程款,但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至今尚拖欠工程款25000元,在此过程中,因企业改制二公司已合并到原告单位,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所欠工程款25000元并赔偿违约损失57885.3元,同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辩称,他单位实际只欠原告16915元,另他单位未完全按合同约定给付工程款也有客观原因,不存在违约问题,而且原告原二公司在承包工程后也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工和竣工,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查,2004年12月21日,原告原下设二公司与被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了一份《施工承包合同》约定了工程承包项目的各种范围、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签约后二公司完成了承包工程,2006年1月16日,双方经结算确认工程款为578853.3元。之后,被告陆续分批次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截止2009年6月30日尚有工程款16915元未付,在此过程中,原告原二公司因企业改制合并到原告单位,其债权债务由原告承受,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如。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湘阴县公路局在本协议时偿还原告湘**安公司工程款16915元,并补偿11505元,合计28420元。

二、原、被告双方因工程承包一事再无其他任何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1580元,减半收取290元,被告湘阴县公路局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本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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