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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建材富*(上海)建设**源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建材富*(上海)建设**源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建材富*(上海**限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建材富*(上海**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248元,减半收取50624元,由原告中建材富*(上海**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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