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州番禺**有限公司与高州市**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广州番禺**有限公司与高州市**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茂南法民三初字第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执行人建国世纪**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广州番禺**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00000元及交通费5000元;二、被执行人建国世纪**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广州番禺**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诉讼费7732.5元及执行费84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建国世纪**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8400元,被执行人没有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现本院查询了有关财产登记部门,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应予终结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茂南法执字第73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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