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茂名市**装工程公司与广东省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茂名市茂南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茂南法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判决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应支付工程款497377.87元及利息(利息从2003年3月8日起计至付清该款之日止)给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7211元、其他诉讼费60元、执行费7847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因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2015年2月13日作出(2015)茂南法执异字第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2014)茂南法执字第716号一案终止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4)茂南法执字第716号一案终止执行,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茂南法执字第71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2015)茂南法执异字第1号执行裁定书变更或改变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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