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的(2014)茂信法镇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执行温**与信宜市**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判决被执行人信宜市**民委员会应返还押金2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温**(已支付3000元,尚欠17000元),缴纳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被执行人信宜市**民委员会还应缴纳本案执行费157元。现查明:被执行人信宜市**民委员会在中国农**限公司信宜镇隆支行开设有存款账户,账号为5600,并有存款余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信宜市**民委员会在中国农业银行**5600账户存款17307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