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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代理人曾纪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被告陈**在县城承接了一幢房屋的建造工程,分包了部分工程给原告。2014年5月24日,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31000元未支付,签下一份《欠据》给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31000元。

被告陈**不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陈**在县城承接了一幢房屋的建造工程,分包部分工程给原告。2014年5月24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出具《欠据》确认欠原告工程款31000元。原告向被告催讨工程款未果诉至本院。

另查,原告张**在承建工程期间未取得建筑施工的相关资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将承建的房屋建设工程部分分包给原告,与原告之间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原告未取得相关的建筑施工资质,其与被告之间的建设施工合同无效。鉴于原、被告对工程款已结算,被告欠原告工程款31000元未付,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31000元,本院应予支持。被告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陈**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31000元给原告张**。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88元由被告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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