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蒋**、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将二被告的名字写错,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蒋**、程**的起诉,是行使其正当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对被告蒋**、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1元,减半收取131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