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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全州县**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全州县**民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法院申请撤诉,其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39元,减半收取1169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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