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灌阳县新街乡淀潭电站、杨**、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6元,依法减半收取1853元,依法予以减免。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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