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易海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待找到后再提起诉讼为由,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2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764元,由原告吴**负担,本院退回原告1764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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