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谢**与全州县鹿鸣水电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谢**与被执行人全州县鹿鸣水电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月6日作出的(2014)全民初字第5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

本院认为

现查明,被执行人全州县鹿鸣水电站有机器设备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五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全州县鹿鸣水电站的所有财产(财产清单附后)。

二、查封期限为两年。

三、被执行人全州县鹿鸣水电站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被执行人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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