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峰**限公司诉被告广西意**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西峰**限公司以与被告广西意**责任公司庭后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其正当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西峰**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西意**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1元,减半收取745元,由原告广**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