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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桂林市**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陈*远诉桂林市**有限公司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远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52元,减半收取2876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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