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陈*远诉桂林市**有限公司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远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52元,减半收取2876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黄*与蒋**、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全州县**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蒋**与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灌阳**潭电站、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谢**与全州县鹿鸣水电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陈*、蒋**等与易耀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资源县资源镇永兴村浪田第十七村民小组、资源县资源镇永兴村浪田第十八村民小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易海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唐**与粟万灵、欧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韦*耀与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