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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与粟万灵、欧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鸰诉被告粟万*、欧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唐*鸰以与被告粟万*、欧欣庭后协商为由,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其正当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撤回对被告粟**、欧*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7元,减半收取569元,由原告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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