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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启与百色市民**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百色**训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3)右民二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0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农罗骁、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3)右民二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百色**训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661元,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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