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关宵、黄**、黄**、黄**与被执行人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云城法河民初字第
153号民事判决书以及云浮**民法院作出的(2014)云中法民二终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廖**名下有一间云浮**有限公司可供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廖**将其名下的云浮**有限公司变更登记及转移财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查封被执行人廖**在云浮**有限公司的股份。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执行人廖**在云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号:44530200001****)所持有的认缴出资额172.8万元人民币,所占注册资本的出资比例为80%。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该公司股东变更的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股权出质登记,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出资情况变动的公司章程备案和抵押备案手续。
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